发布时间:2010-02-03 来源: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188号)的要求,为建立健全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西安市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是指西安市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 第二条、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同时也为我市用人单位扩大选才范围,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就业见习管理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单位“互惠互利、各方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单位、学校和毕业生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见习基地/单位接受见习对象: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见习基地/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凡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必须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资格: 1、申请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应当能够保证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并且留用人员人数要在10%以上。 2、见习基地/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备较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3、见习基地依托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4、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证明及鉴定。 第七条、见习基地/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介绍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第八条、见习基地/单位的审批: 1、单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营资质、申报表; 2、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单位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及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单位合作协议书(见附件2),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方案进行批复,见习基地/单位开始运行。 单位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为100个以上的可设立为见习基地。 第九条、见习基地/单位应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第三章 见习人员的接收与管理 第十条、见习基地/单位应主动向社会进行宣传,接受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也可将见习需求岗位信息通过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发布,或参加由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供需见面会招收见习毕业生。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参加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毕业生可到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也可登录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服务网www.haorc.com下载 ),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对于已落实见习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本人《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单位报名;对于暂未落实见习单位的学生可将《登记表》交与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并进行登记,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情况进行推荐就业见习单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见习时间由学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人员,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日常管理与考核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总结分析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 见习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见习基地/单位可提前终止与该见习生的见习协议,并及时上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1、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 3、因故意或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出具见习考核意见(见附件8),接收或推荐其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毕业生享受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免费推荐等服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见习专项经费补贴,根据当年就业见习列支计划,列入计划的见习人员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和2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 单位享受每人每月培训费用100元。 第十四条、西安市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的发放与管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西安市当年见习计划统一管理支付。 第十五条、见习生活补贴的发放与管理: 1、首次申领见习生活补贴所需材料: (1)、毕业生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 (3)、报到证或就业介绍信复印件; (4)、《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5)、《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申报表》(见附件5)。 2、见习基地/ 单位次月5日前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上月《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考核表》(见附件7),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见习考核情况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1、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首次购买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见习单位申报的《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申请表》(见附件6)及见习协议起始日进行购买; 2、见习基地/单位每月20日前上报在岗见习人员明细,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30日前为见习人员购买下月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见习工作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见习基地/ 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见习管理的义务,自觉接受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见习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评估不达标的见习基地/单位,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者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